雇用员工
《营商环境报告》测量雇用监管情况,尤其是对工人聘用与解雇以及工时刚性有影响的监管规则。
2007年,报告作出了改进,使雇用员工指标的计算方法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公约保持一致。在劳工组织的188个公约中,只有4个公约涉及到《营商环境报告》所测量的领域:员工解雇、周末工作、带薪节假日、夜间工作。采用公约方法的目的是与这4个公约完全一致。经济体有可能在雇用员工容易程度上获得最高分数并遵守所有相关的劳工组织公约(具体而言就是与《营商环境报告》相关的4个公约)—如果经济体不遵守这些公约,就不可能获得更好的分数。
涉及雇用员工指标相关领域的劳工组织公约不包括劳工组织核心劳工标准(即下列8个领域的公约:集体谈判权利、消除强迫劳动、废除童工、雇用方法平等)。《营商环境报告》支持劳工组织的核心劳工标准,今年包含了有关批准这些公约的信息。《营商环境报告》不测量经济体遵守劳工组织公约的情况,也不对其进行评分。
雇用员工的数据依据对雇用监管规则的详细问卷调查,回答调查问卷的是当地律师和公共官员。为了提高准确性,我们查阅了雇用法律法规以及次要信息来源。为了使各经济体的数据具有可比性,我们针对工人和企业作出了几个假设。
关于工人的假设
工人:
- 为42岁、非高管的全职男性员工。
- 已在同一家公司工作20年。
- 在整个雇用期间所获得的工资+福利相当于该经济体的平均工资。
- 是合法公民,种族和宗教与该经济体大多数人口相同。
- 居住在该经济体的最大商业城市。
- 非工会会员(除非法律要求必须加入工会)。
关于企业的假设
企业:
- 是有限责任公司。
- 在经济体最大的商业城市经营业务。
- 属于百分之百国内拥有的企业。
- 从事制造业务。
- 拥有201名员工。
- 在集体谈判协议包含制造部门半数以上企业而且适用于非协议方企业的经济体,企业须遵守集体谈判协议。
- 遵守所有法律法规,但给予工人的福利不超过法律法规或(如果使用)集体谈判协议规定的范围。
雇用刚性指数
雇用刚性指数是以下3个次级指数的平均值:雇用难度指数、工时刚性指数、解雇难度指数。这三个次级指数都各有几个组成部分,而且数值都在0到100之间,数值越高就意味着监管刚性越高。
雇用难度指数测量以下内容:(i)对于永久岗位是否禁止使用定期合同;(ii)定期合同的累计时间长度上限;(iii)学徒或初次受雇员工工资下限与工人平均增值的比率。 如果经济体对于永久岗位禁止使用定期合同,则评分为1;如果允许将定期合同用于任何岗位,则评分为0。如果定期合同的累计时间长度上限短于3年,则评分为1;如果至少为3年但短于5年,则评分为0.5;如果至少为5年,则评分为0。此外,如果工资下限与工人平均增值的比率至少为0.75,则评分为1;如果至少为0.50但少于0.75,则评分为0.67;如果至少为0.25但少于0.50,则评分为0.33;如果少于0.25,则评分为0。例如,中非共和国对于永久岗位禁止使用定期合同(评分为1),规定定期合同的最长期限为4年(评分为0.5)。法定工资下限与工人平均增值的比率为0.62(评分为0.67)。将三个值平均之后按比例换算为百分制,就得出中非共和国的分值:72。
工时刚性指数有5个组成部分:(i)夜间工作是否不受限制;(ii)周末工作是否不受限制;(iii) 工作周是否可以达到五天半;(iv)一年当中是否有两个月工作周可延长到50个小时或更长时间(包括加班时间),以便应付季节性生产增加;(v)带薪年假是否不超过21天。针对以上问题,如果答案为否定,则对经济体的评分为1;如果答案为肯定,则评分为0。例如,捷克共和国限制夜间工作(评分为1),限制周末工作(评分为1),允许六天工作周(评分为0),允许在两个月期间实行50小时工作周(评分为0),并规定带薪年假为20个工作日(评分为0)。将评分平均之后按比例换算为百分制,就得出捷克共和国的最终指数:40。
解雇难度指数有8个组成部分:(i)是否禁止将有冗员作为解雇工人的理由;(ii)雇主如果解雇1名冗员,是否需要通知第三方(例如政府机构);(iii)雇主如果解雇25名冗员,是否需要通知第三方;(iv)雇主如果解雇1名冗员,是否需要获得第三方的批准;(v)雇主如果解雇25名冗员,是否需要获得第三方的批准;(vi)法律是否规定雇主必须先重新分配工人的职务或提供再培训,然后才能将工人作为冗员;(vii)冗员裁减是否采用优先次序规则;(viii)重新雇用是否采用优先次序规则。对于第一个问题(针对任何收入水平的工人),如果答案为肯定,则评分为10,并且意味着其他问题不适用。如果对问题(iv)的答案为肯定,则评分为2。对于其他问题,如果答案为肯定,则评分为1;如果答案为否定,则评分为0。问题(i)和(iv)针对限制性最强的监管规则,因此在指数结构中的权重较大。
例如,突尼斯允许将冗员作为解雇理由(评分为0)。该国规定:雇主如果解雇1名工人,必须通知第三方(评分为1)并获得第三方的批准(评分为2);如果解雇25名工人,必须通知第三方(评分为1)并获得第三方的批准(评分为1)。法律规定雇主必须提供再培训或分配其他职务,然后才能解雇(评分为1)。解雇工人须执行优先次序规则(评分为1),重新雇用也须执行优先次序规则(评分为1)。将这些评分相加之后按比例换算为百分制,就得出最终指数值:80。
解雇成本
解雇成本指标测量解雇冗员时执行提前通知规则、支付遣散费和罚款的成本(用工资周数表示)。如果解雇成本总额不超过8周工资,则计算营商总体容易程度时评分为0。如果解雇成本总额超过8周工资,则分数为工资周数。一个月计为4 1/3周。例如,毛里求斯要求雇主在解雇冗员之前提前三个月发出通知,并且规定对有20年工龄的工人应支付5个月的工资。不对企业征收罚款。总体而言,雇主解雇工人时支付相当于35周的工资。
每个经济体雇用员工监管情况的详细数据刊登在http://www.doingbusiness.org。数据计算方法的设计者是Botero等人(2004),本文经过略微修改而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