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企业
《营商环境报告》分析国内实体进行诉讼程序所需的时间、成本以及诉讼程序的结果。数据来自问卷调查答案(应答者是当地破产管理人),然后通过对当地法律法规及关于破产制度的公开信息加以验证。
为了使各经济体的数据具有可比性,我们针对企业及有关的案例作出了几个假设。
关于企业的假设
企业:
- 是有限责任公司。
- 在经济体最大的商业城市经营业务。
- 是百分之百国内拥有的企业,创始人(也是监督机构主席)拥有51%的股权(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5%)。
- 在市中心拥有房地产,经营一家酒店(为企业主要资产)。 该酒店估值为人均收入的100倍或20万美元(以两者中较大的数额为准)。
- 有一名专业总经理。
- 拥有201名员工及50家供应商,企业对每家供应商均未支付最近一批收到的货物的欠款。
- 5年前从一家国内银行取得贷款(贷款的还款日期还有10年)用于购买房地产(酒店建筑物),并用该建筑物作为银行贷款的担保品。
- 迄今为止一贯按照预定还款日期还款,并遵守贷款条件。
- 设立浮动抵押或抵押,本金价值等于酒店的市值。
关于案例的假设
企业目前发生了资金流动性问题。公司2008年亏损,因此净值小于0。公司没有现金支付明日到期的全部银行利息或本金。因此,企业发生贷款违约。管理层认为2009年和2010年仍将亏损。
在允许浮动抵押的经济体,银行对酒店拥有浮动抵押。如果法律不允许浮动抵押,但合同一般采用类似于浮动抵押的规定,则该规定写入贷款合同。
企业的债权人数目太多,因此无法通过谈判达成非正式的法庭外解决方案。企业有以下可以选择的办法:通过司法程序恢复或重组企业,让企业能够继续经营;通过司法程序对企业进行清算或清盘;通过债务执行或取消担保品赎回权程序出售酒店(分拆出售或作为持续经营企业出售),执行场合可以是法庭(或债务讨还机构等政府当局),也可以是在法庭以外(例如任命破产管理人)。
如果经济体5年来每年涉及依法重组、依法清算或债务执行程序的案件少于5个,则经济体的评为“无此情况”。这个评分的意义是:债权人很可能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收回债款(包括庭内和庭外)。
时间
债权人收回债务所用的时间以日历天数为单位。针对程序的执行顺序以及是否可同时进行任何程序收集了信息。另外还考虑到当事方可能采取拖延战术,例如提出旷日持久的上诉或延期申请。
成本
诉讼成本用房地产价值的百分比表示。成本的计算依据是破产管理人对调查问卷的应答,包括法庭费用和破产管理人、独立评估员、律师、会计师的收费。应答者根据以下选项作出了成本估计:企业房地产价值的具体百分比或少于2%、2–5%、5–8%、8–11%、11–18%、18–25%、25–33%、33–50%、50–75%或多于75%。
收回率
收回率记录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无力偿债程序、债务执行程序收回的债款(每1美元多少美分)。计算收回率时,考虑到企业是否在上诉程序结束后成为持续经营企业,并考虑到因花时间关闭企业而造成的成本和损失。如果企业持续经营,则初期索赔者不会损失任何价值(每1美元100美分)。如果企业不持续经营,则将初期的每一美元100美分减少到每1美元70美分。然后扣除无力偿债程序的官方成本(初期价值每1%为1美分)。此外,还考虑到由于资金在无力偿债程序过程中被冻结一段时间而损失的价值,包括因酒店家具折旧而损失的价值。根据国际会计方法,家具折旧率设定为20%。假设家具占资产总价值的1/4。收回率为剩余的出售资产所得资金的现值(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金融统计数字》提供的2007年底贷款利率,另外用中央银行提供的数据作为补充)。如果经济体“无此情况”,则收回率为零。“无惯例”经济体的回收率为零。对2010年营商环境报告年度采用2007年度贷款利率,从而避免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对不同时期数据之间可比性的影响。
此方法的设计者是Djankov等人(2008)。
